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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的位置   企业咨讯国内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堪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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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更新时间:2017-07-28 11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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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向军 科隆中国董事总经理

  高凌江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副教授

  张书伟 北京福展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

  陈泽炎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副会长

 

  在会展业各个环节中,存在大量具有知识产权的创意劳动,作为一个新兴行业,由于相关法规不健全以及一些企业急功近利的违规行为,出现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现象,扰乱了会展业市场秩序。遭遇侵权的展览策划公司、搭建公司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由来已久。

 

  对此,业内人士表示,会展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有三种情况:国内展会组展商项目被仿冒;国内展会参展商被组展商欺骗;展台设计搭建商设计方案被抄袭。针对上述侵权情况,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:《商标法》、《著作权法》、《专利权法》,以及《合同法》中有关条款等。对于《商标法》明确保护的商标,一般企业不会进行仿冒,而是在展会题目、展出内容等方面拷贝。这种情况下,《商标法》 相关规定就不足以保护被侵权者了。而会展内容和标题的文字部分无法进行注册登记,所以“会标注册”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的仿冒和内容被克隆。

 

  侵权行为“民不举官不究”

 

  科隆经常遭遇规模相对小的会展机构的侵权,其手段通常为设计和我们相似的展览会标。有的公司甚至完全拷贝我们的招展格式、照搬展览内容,惟一不同的是“主办单位”。遇到这种情况,我们一般通过律师发律师函的方式警告侵权企业;另一方面告知我们的客户,侵权产品与我们没有关系。遭遇侵权事件后,诉诸法律的情况很少,因为时间、经济成本相当高。

 

  而且类似侵权行为对我们的影响有限,还没有对科隆核心业务、品牌形象有实质性影响,所以我们仅限于做到正式警告,并不进一步跟进。对于主管部门惩罚机制的形成尚需时日。以《北京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》为例,牵扯到几个主管部门的问题,方案的盗用涉及知识产权部门,商标侵权职责在于工商,对入驻展会的盗版涉及海关部门,因为牵涉主管部门过多,惩罚机制不具可操作性。相关部门虽然比较重视侵权问题,但因牵涉面太广、产业规模有限,对会展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很多处于一种“民不举官不究”的状态。

 

  知识产权意识欠缺掣肘国际发展

 

  会展业发达的国家,如德国和法国,其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分三个层次:企业普遍法律意识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;行业协会有中国古代行会的性质,是由大展览公司自发组织,形成一个内部约束机制。企业一旦侵权就会遭到内部通报,从而影响信誉;从政府层面来看,相关法律比较健全,这些国家虽然也依照《专利法》、《商标法》等维护会展知识产权,但是行业发展成熟,相关案例较丰富。

 

  此外,知识产权意识欠缺掣肘企业国际发展。国内一些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展商,到国外曾在海关、主办方审查环节就出现种种问题,一旦被确定侵权,轻则取消参展资格,重则遭到起诉。很多国内企业因此损失惨重。

 

  国内行业协会以城市为主,截至目前,京、沪、蜀、浙、粤等地先后针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了相关通知、办法公约、意见、规定等。包括《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》 2007年)、《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》(2009年)等。

 

  企业维权要靠自己

 

  关于参展招标,我们遭遇侵权方式有两种:一种是同行直接盗用我们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;此外还有个别客户拿到投标方案以后,以各种原因不让设计者中标,拿着我们的方案进行小小修改后,压价给小型搭建公司施工。

 

  作为企业,我们应对侵权行为有三种途径:从技术上对他做一个控制,正委托第三方设计一种软件,用这种软件发给客户的图纸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浏览,过了特定时间图纸将无法打开;此外,公司派人到展览现场索要盗用方案设计费。这种方式成功率相对较高,因为现场质控参展商侵权对其客户产生很大影响,出于“减少负面影响”的考虑和理亏,侵权方一般会赔偿设计费;第三是注重对客户的筛选,将资源集中到一些有实力的大客户。这类企业信誉相对较好,即使不能中标也不会被盗用效果图。当然,前提是客户多了。公司创业期没有那么多客户,什么样的公司都会去做,这也是小公司会遇到更多问题的原因。

 

  确定“著作权载体”性质是关键

 

  2006年工商局、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局联合发布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》以来,相关条例正在修改之中,修改后的条例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针对展会中的展品、涉及展品的商标专利,以及外观等,展会的知识产权涉及展品、展台搭建、展览主题、展品附带软件等方面。

 

  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”是一个很大的课题,现在行业和管理方正对展品的知识产权提出保护办法,对于其他环节很少有法规涉及。而会展、展品、展具还有相关其他展览中的组成部分,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。以展台为例,涉及展台搭建著作权的问题,本应该归为“著作权”的保护;而现实情况是被侵权方并不能够放在“著作权保护”的框架中维权。

 

  以科隆展会主题被侵权为例,一个展览的名字是不能够注册商标的,LOGO才能注册。从“策划内容”来讲,关键在于策划方案、文本是否具备知识产权所说的“著作权载体”性质,如果相关方案、文本不具备“著作权载体”的性质,是无法被保护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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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北京商报)